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是什麼
一、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
(1)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
(2)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3)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4)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註冊商標到期怎麼辦
商標專用權與其他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它的實際保護期是無限長的。在適用註冊原則的國家,一般都允許商標專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通過續展而延長其商標權的保護期,而且對續展的次數不加限制,意味着商標權的保護期可以通過續展延長。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註冊商標續展時,註冊商標所有人應當向國家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填寫《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繳納申請費(續展一個類別450元),商標局核准商標註冊續展後,發給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對於明顯違反現行商標法律或有關規定的不予核准,駁回申請。
商標續展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應在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
對商標侵權的判定採取的是“雙重近似標準”,即“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認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該標準,只要行為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標,而不論該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均認定為侵犯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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