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三的商標續展手續怎麼辦理?
一、被撤三的商標續展手續怎麼辦理?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撤三年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向商標局證明其商標存在使用事實的唯一途徑。
當然,並不是所有無使用的註冊商標被提起連續三年遏制使用撤銷程序後都會被撤銷。如果註冊人可以説明該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該商標可以被繼續有效。
二、能夠證實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有什麼?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
3、包裝物: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很難作為直接證據被採用,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
4、產品檢驗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註清晰,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產品説明書、產品報關單等。但是所有上述單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夠充分證明一個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商標註冊人在進行答辯時應儘可能多的提供各種證據材料,以保證證據的充分、有效。
綜上所述,商標經過註冊後,如果超過三年沒有使用,經過他人提議商標局可以撤銷。遇到這種情況,如果商標持有人還想辦續展手續,應當先去做恢復商標使用答辯,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正在使用的證據材料。只要能證實三年內使用,商標就有恢復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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