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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侵犯商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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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下幾個方面檢驗一下是否侵犯商標
1、主體是否適格。
根據商標法根據《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是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訴訟時效是否過期。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如果發現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此為由提出抗辯。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4、是否在先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如能證明限於註冊權利人使用,則可成功抗辯。
5、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五十九條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即使經過註冊,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
6、撤三抗辯策略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所以如果發現商標權利人三年以上沒使用,可以據此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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