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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商標1.3W

一、商標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商標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商標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上述規定,在後註冊商標使用人不侵權抗辯成立的前提是其使用行為屬於合法使用。而在商標被宣告無效後,應視為自始不存在,合法使用在後商標的法律基礎已經喪失,故關於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特別是賠償責任的主張難以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前段已有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二、商標宣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

1、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

2、以欺騙手段獲得註冊。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

商標權人採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惡意搶注、侵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其情形較為複雜。

1、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2、惡意註冊。惡意註冊的具體情形有:

(1)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商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律害的;

(4)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標進行註冊的;

(5)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且商標權人是惡意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的。

(三)註冊商標爭議

根據保護在先原則,在先註冊的商標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事實上,很多其他無關人員不清楚商標侵權案例的複雜性,也並非所有的宣告無效之前的使用行為都能構成侵權,其實,能不能構成侵權還是要從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上進行分析的,而且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原因也很多,這個問題最好要有實際的案例才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