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零售責任是什麼?
一、商標侵權零售責任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第3款之規定,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二: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是“善意侵權”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裏善意侵權的性質仍屬侵權,只是侵權人因善意而免除賠償責任,但仍應承擔如停止侵權、銷燬侵權商品等其他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下。
二、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訴訟的主體、訴權和責任問題探討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三、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如果發生了侵權商標的行為後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或者是協商後是可以減輕處罰的,那麼所有的企業都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註冊企業商標的,那麼商標在註冊完畢後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當不法分子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就使用或者偽造他人的商標也是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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