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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權利範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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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市場上各式商標層出不窮,很多時候人們知道某種商品是從這種商品的商標開始的,由此可見商標的重要性,可是有時候商家為了利益會冒用其他廠商的商標,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是不是所有人都有權利去使用同一個商標呢?這裏便涉及到商標權的問題,商標權權利範圍的界定是怎樣的,接下來本站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商標權權利範圍的界定

(一)商標權權利範圍的界定

商標專有權的權利範圍僅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法第五十一條從以下方面為商標的權利範圍作出了界定。

1、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為限

即註冊人使用的商標應當與其核準註冊的商標在文字、圖形或各要素組合上相一致,不得自行改變其註冊商標。如果使用的商標與核准註冊的商標不一致,將會導致不受法律保護或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

2、商標註冊的專用權,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商標權所有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應當和國家商標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否則有可能造成與上述相同的法律後果。

(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是指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與其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核準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

簡而言之,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就是商標權人行使禁止權的範圍,它不同於商標權人的權利範圍。為有效保護商標權,各國商標法通常都規定,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要大於註冊商標的權利範圍。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不僅包括核定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且還包括與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和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的商品。這樣規定,有利於全方位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專有權。

(三)商標權的權能劃分

商標權具有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之分,即權利行使和權利保護兩個方面。積極權能是權利人在權利範圍內享有實施、許可等使用商標的權利。我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説,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僅限制在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之內,不得任意改變或擴大保護範圍。商標的消極權能則指的是權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並可以禁止其他妨害行為。二者共同為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劃定了一個大致的邊界。但不論是權利行使還是權利保護,權利人首先要確定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的範圍,即知識產權權利邊界。然而與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不同,商標權的保護範圍總是處於一種動態的平衡之中,即其權利邊界具有延展性。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進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具有較強的彈性。這種論述似乎給人一種這樣的感覺,即商標權的保護範圍永遠是處於動盪變化之中,而結果的不可知性則是對法律的最大傷害。可是從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來看,商標法的這種制度設計又是必然的,因為與著作權與專利權都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商標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更多是對商標背後所積累的商譽的一種法律保護,因此在確定商標權的保護範圍時,就必須考慮到各種因素的平衡。由此導致了在確定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之時,常常充滿了不同利益間平衡的色彩。商標法的最基本理論為我們在處理疑難複雜的法律問題時提供了指引,就商標權的保護範圍而言,雖然現行法律對於各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同時又做出了兜底性條款予以調整。但是面對紛繁複雜、層出不窮的侵權行為,在具體法律條文的適用及是否侵權的判斷上,常常令人無所適從。商標是將商品或服務來源區別開來的標誌。商標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證商標的這種“區別”作用。當他人使用了另一商標或者商業標識使消費者無法通過商標將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進行區別時,該商標就失去了作用,法律就要通過對他人行為的糾正來恢復商標的作用。如果商標沒有失去其區別作用,法律就沒有必要制止他人對另一商標或者商業標識的使用。因此商標法制止的是混淆以及混淆的可能,商標權的範圍也只能及於可能導致混淆和混淆可能的行為。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商標權權利範圍的界定是以商品權人行使禁止權的範圍為限制條件的,所以商標不可以被隨便冒用,侵犯了商標權將會受到法律的懲戒。以上是關於“商品權權利範圍的界定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問題,不妨來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律師。

標籤:界定 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