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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保護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商標1.37W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註冊的保護以核准註冊的商標為限。
如果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准註冊的商標不一致,不僅自身的商標專用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還有可能帶來四種後果:
一是構成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違法行為;
二是在自行改變的商標與核准註冊的商標有明顯區別,同時又標明註冊標記的情況下,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三是若改變後的商標同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會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四是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如果商標註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僅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商標專用權,而且也有可能帶來三種後果:
一是超出核定商品範圍使用註冊商標,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二是因連續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範圍(與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的除外)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權的保護範圍是怎樣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