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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怎樣收取的

商標1.17W

一、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怎樣收取的

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怎樣收取的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文件規定,商標註冊業務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國內註冊費用的收取標準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標準

單位:元/件 商標業務收費項目及清單(單位:元/件 )

序號 業務名稱 收費標準 備註

1 、受理商標註冊費 1000 限定本類10個商品或服務項目;10個以上(不含10個),每超過一個,另加收100元

2、 受理集體商標註冊費 3000

3、 受理證明商標註冊費 3000

4、 受理補發商標註冊證費 1000 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

5 、受理轉讓註冊商標費 1000

6、 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 2000

7 、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 500

8、 受理商標評審費 1500

9、 商標異議費 1000

10、 變更費 500

11 、出具商標證明費 100

12 、撤銷商標費 1000

13、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300

(二)、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費用

一部分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收取的註冊規費,另一部分是財政部批准收取的手續費和翻譯費。國際註冊費用的計算較為複雜,申請人應按照商標局發出的《收費通知書》繳納即可。

關於商標註冊的費用簡要説明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依法繳納相應的費用。申請人依法向商標局繳納的費用統稱為“規費”。

二、商標的註冊費用繳納途徑

(一)直接辦理

1、現金。申請人可直接繳納現金辦理商標業務。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請人可提交與商標業務申請人一致的銀行轉帳支票辦理商標業務。

3、銀行匯票。非北京市的申請人可提交與商標業務申請人一致的銀行匯票辦理商標業務。

相關的商標在我國的經濟市場進行使用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經濟規則進行使用。如出現違規或者違法的情況。我國對這類商標的續展和相關的使用進行限制,保護我國經濟市場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