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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商標搶注訴訟何解

商標2.58W

法律商標搶注訴訟何解

法律上商標搶注訴訟何解

一般地,商標權利人可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申請。不過,這個申請要想成功,申請人就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使用該商標在先,而且是具有一定影響力,另外還要證明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同時,建議必須在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一、商標搶注賠償數額

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

1、按“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所謂“合理開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2、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即在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

即在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由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即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所謂“參考”,是指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以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為基礎,綜合相關因素後確定賠償數額。第五,由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判決賠償數額。即當出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都難以確定的情形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侵權行為的情節”,應當包括“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等因素,還應當包括“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二、惡意搶注商標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

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 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三、常見侵犯商標權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上對於商標搶注訴訟的解決辦法,首先被侵權人是可以向商標管理局提出異議的,並且同時準備好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訴訟的申請。對於異議的提出最好是在侵權商標公告期內有所作為,否則等到後期的話是會面臨着不可計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