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不包括哪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我國法律對侵犯商標權,未構成犯罪的,可以採取以下民事處罰措施:
1、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是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首先應承擔的一項民事責任,它往往和其他民事責任合併使用。商標侵權行為的嚴重後果是給消費者造成混淆,使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受到不利影響,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可以減少商標權人的損失,儘快恢復商標權人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位置。因此,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通常要求侵權人承擔此類民事責任。
2、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56條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根據《商標法》第56條的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這就是所謂的“法定賠償額”制度,有助於人民法院迅速結案,防止久拖不結,以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責任
根據《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的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三、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商標犯罪違法行為有三種: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一)侵犯商標權犯罪的構成要件
1、必須違反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2、必須實施了侵犯他人已註冊商標的行為,包括: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3)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侵犯註冊商標權的犯罪是以“情節嚴重”作為標準的,所謂“情節嚴重”,表現為: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6)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3、侵犯商標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單位的刑事處罰包括罰金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所謂“直接責任人員”是指企業中直接決定、策劃和主辦假冒商標的人員。由於我國經濟政策的放寬,假冒商標的行為人已不侷限於企業還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公民個人。
4、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即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以非法牟利,或破壞他人商標信譽,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不構成此罪。在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進行處罰時,要注意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明知”作為構成要件,而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必須明知其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綜上,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了刑事、民事和行政,只是在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下,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不包括刑事責任。從民事、行政、刑事三個方面逐漸完善法律制度,以強大的國家法律體系保障知識產權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正常的運轉。可以説,只有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的方式行駛知識產權,才能從中獲益,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各個方面的制裁。更多知識請登錄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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