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商標的處罰是什麼?
一、非法使用商標的處罰是什麼?
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處理。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二、申請商標行政複議的程序是什麼?
複議程序是對處理決定進行再審查的一個措施,保證處理決定的正確性,它也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指導監督的一種方式。它有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高工作質量,提高辦案人員工作水平。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參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在複議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複議的申請
1、複議申請人應當向複議機關遞交複議申請書。在15天內不能遞交複議申請書的,複議申請人應在15日內明確表示申請複議的要求。書寫複議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記入筆錄,複議申請人簽名。
複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a、複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複議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c、申請複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複議申請人的要求;
d、提出複議申請的時間;
e、其他材料及應提供的證據。
2、行政複議機關應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對複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a、複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予以立案,並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
b、複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將理由書面通知原處理機關及複議申請人。
第一、行政處理不涉及複議申請人的權益,或者複議請示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的;
第二、複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複議申請提出之前,複議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第四、不屬於本複議機關管轄的。
3、對複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應把申請書發還複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可視為未申請或者申請已被駁回。
綜上所述,如果相對人對商標行政管理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做出該決定的機構或者其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具體個案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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