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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申請所需要的資料?

商標1.26W

一、韓國商標申請所需要的資料?

韓國商標申請所需要的資料?

1)商標註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為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清晰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得複印件和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複印件或掃描件)加蓋清晰公章,海外人士只需提供護照即可);

3)申請人地址(申請人為法人的申請地址需與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一致);

4)清晰的商標圖樣;

5)尋求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流程

1)商標設計——註冊韓國商標申請之前自行設計商標。

2)商標查詢——查詢服務(免費);也可以是客户自助查詢,也可以是專門人員查詢。提供簡單地商標查詢報告

3)商標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文件遞交至韓國知識產權局。

4)商標受理——商標註冊處發給申請人一個受理編號的回執。(能申請當天受到韓國特許廳的受理通知書)

5)商標審查——商標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過程。

6)商標公告——商標審查通過便刊登公告,為期3個月,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7)商標註冊——商標公告無異議或經裁定商標異議不成立的,或商標註冊成功的。正常情況下取得商標註冊證書為12-15個月左右。成功註冊後有效期為10年,期滿前六個月按時進行續展即可。

三、商標要素

6.1、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6.1.1.商標是從事生產、加工、證明或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用在其商品上的,並以區別其他經營者商品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誌。

6.1.2.服務商標是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使用的,以區分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誌。

6.1.3.從事非營利商業的經營者使用的,表明其經營的徽記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6.2、不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6.2. 1.與韓國國旗、國徽、紋章傳統色、獎章、勛章或證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誌;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近似的標誌;與知識產權保護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者商標法條約成員國的獎章、勛章或者徽章相同/近似的標誌;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國際奧林匹克組織或者著名國際組織機構的稱呼或標誌相同/近似的標誌;與韓國、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標法條約成員國或者這些國家的公共組織用於證明或監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標記相同/近似的標誌。

6.2. 2.虛假表示與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有關的標誌;或者指責、侮辱或易詆譭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著名已故人士的標誌。

6.2.3.與國家的,或公共機構的,或其代理機構/公司的表示非營利經營/公共服務的著名標誌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但以上機構自己申請註冊的除外。

6.2.4違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標誌。

6.2.5.與韓國政府/外國政府舉辦的或其授權舉辦的展覽會上頒發的證章、證書或獎章相同/近似的標誌;但在展覽會上獲得以上證章、證書或獎章的人自己將上述標誌作為商標一部分使用在獲獎商品上的除外。

6.2.6.含有著名人士的姓名、稱呼、商號、肖像、簽字、印章、著名筆名、職業名字/筆名的標誌,或以上縮寫的標誌;但獲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6.2.7.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類似的標誌。

6.2.8.與他人註冊的,但失效未超過一年的商標相同/近似,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誌。

6.2.9.易導致消費着混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誌。

6.2.10.在商品質量方面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標誌。

6.2. 11.與韓國國內外消費者易辨認的他人商標相同/近似的,用於獲得不公平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標誌。

6.2.12.僅由表示商品功能或商品外包裝的三維形狀組成的標誌。

6.2.13.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地理名稱組成的標誌,或者標誌中含有葡萄酒/白酒產地的地理名稱,用於葡萄酒/白酒或類似商品上。

6.2. 14.僅由商品通用名稱構成,並以普通方式表現的標誌。

6.2. 15.商品上慣用的標誌。

6.2.16.僅僅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來源、質量、原料、功效、用途、數量、形狀(包括外包裝形狀)、價格、製造、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時間的標誌。

我們都知道現在是打開國門的時代,和外國合作已經不再是夢想,近年來有不少的品牌入駐中國,當然也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創業者在尋求和外國人合作的機會,那麼首先就會面臨註冊商標的問題,韓國商標註冊的申請肯定要比申請國內的複雜,那麼就需要相關人員提前瞭解這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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