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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客體

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客體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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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200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佈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 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 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1、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2、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説明書、流程圖、用户手冊等。

3、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 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並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4、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 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 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4、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9、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主要目的為保護軟件製作者的利益。保護的具體對象是計算機程序、相關文檔和軟件著作權。著作權細分為八項製作者的權利和其他相關權力。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其他國籍、不擁有國籍的製作者、開發者均受條例的保護。知識產權被侵害可提起訴訟,有需要可以在律師365直接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