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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婚姻狀況與事實不符怎麼辦

一、户口本上婚姻狀況與事實不符怎麼辦?

户口本上婚姻狀況與事實不符怎麼辦

可到公安機關更改户口簿婚姻狀況,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及國內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五)在台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結婚證》。

可根據以上規定,到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婚姻狀況。

二、結婚後遷户口的流程是什麼?

1、持結婚證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將婚姻狀況改為“已婚”,並且開具“户籍證明”;

2、持雙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户籍證明,男方村(居)委會證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寫入户申請表,報縣公安局審批,(有些地區需要提供計生辦的“婚育證明”);

3、審批後,可以網上遷移,也可以拿“户口準遷證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遷回來。

4、女方落户後,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三、不能辦理結婚證的情形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像是户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跟現實情況不相符的,這種狀況對本人的生活倒是也不會造成什麼太大的影響,但是,有時間的話或者説辦了結婚證以後,最好能夠馬上就更改一下相關信息,將來給孩子上户,也不能説户口本上顯示的還是單身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