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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信息公開2021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當今社會,隨着人們經濟發展水平帶來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在注重物質生活環境的條件的同時,也逐漸開始關注精神層面的發展。除了開拓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興趣,人們也開始關注政治層面,例如政府信息公開這方面。那麼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有哪些?本站小編給您答案。

關於政府信息公開2021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二、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三、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閲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税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衞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閲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根據上文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政府信息公開並不單單是政府一個機構幾個工作人員的事情。我們的政府自從轉型成為服務型政府,政府的信息,財政以及各項政策落實就是人民羣眾的事情了。通過上文,大家對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有了一定的瞭解。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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