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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的信息公開範圍有哪些?

一、徵地的信息公開範圍有哪些?

徵地的信息公開範圍有哪些?

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做好徵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對徵地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程序、職責等作了進一步規定。《通知》要求,及時、全面、主動公開徵地有關信息,確保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準確把握徵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範圍和職責,做到及時準確辦理。“徵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即日起將通過該系統主動向社會公開“國務院、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擬徵收土地公告”、“ 擬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書四方案”、“ 徵收土地公告”等內容。

二、如何申請徵地信息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申請。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需要交納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但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閲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該如何答覆?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綜上所述,徵地屬於政府行為,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部門要確保信息透明。徵地的信息公開範圍包括徵地補償方案、徵地土地位置、徵地公告及相關批文等。被徵地羣眾如果想了解更多信息,也可以申請,向有關部門提出後,其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符合公開程序的,給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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