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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宅基地繼承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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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宅基地繼承手續有哪些

一、在農村宅基地繼承手續有哪些?

1、到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註銷户籍,辦理死亡證明;

2、户口本、繼承人的身份證、遺囑或其他能證明繼承權的材料,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三、關於宅基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單就農村宅基地來講,宅基地不能被繼承,可是,正常情況下宅基地上有自建房,所以,繼承人就是因為繼承自建房,所以才繼承了宅基地,繼承了宅基地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户登記是必不可少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