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宅基地動遷按什麼分房
在現實生活中,大家對於離婚這個概念並不陌生,對宅基地動遷這個法律概念也有所瞭解。但是,大家對上海離婚宅基地動遷按什麼分房這個問題卻不是很瞭解,那麼,本站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上海動遷政策
1、宅基地拆遷條例中有相關規定,凡是宅基地證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權益。
2、現有動遷政策有兩種:
(1)按照人口來安置;
(2)按照土地房屋面積來進行動遷安置。
3、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權利人以及對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4、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
5、鑑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並且按户計算。當一户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户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户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
二、夫妻離婚後拆遷安置房如何處理?
所謂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徵收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市區户籍(含從事農業職業)的被徵收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安置户。”
“若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因政府的徵收政策被徵收,以產權置換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沒有繳納任何費用,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徵收人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的原所有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態的一種轉化,其價值的取得在於婚前,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為基礎,故安置房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予以分割。”北京專業拆遷律師王興華律師介紹到。
若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因政府的徵收政策被徵收,以產權置換方式取得安置房,由於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在面積、位置、結構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使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之間形成了差價,該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算的,那麼房屋所有權的屬性是否會改變?出資額相對應的房屋的面積是否屬於被徵收房屋的擴大或增值?是否可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般這種情況仍不能改變安置房為原被徵收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以夫妻共同財產使原一方婚姻財產產生了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因政府的徵收政策被徵收,以產權置換方式取得安置房,但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婚前一方父母的個人財產,婚後被拆遷,將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應視對子女的贈與。對此情況,我們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之規定。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拆遷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出賣人因婚前購買、安置等原因單獨享有房屋所有權,其配偶、其他親屬或被徵收安置人因婚姻、親屬關係或徵收政策規定有權居住該房屋,並形成共居事實,居住人以出賣人轉讓房屋未經其同意,侵害其居住權益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但居住人的相關權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離婚宅基地的動遷還是要分情況討論的,如果是婚前的則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是婚後的按共同財產處理。以上就是關於上海離婚宅基地動遷按什麼分房問題的介紹,希望本站小編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和啟發,更多知識請登錄本站網站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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