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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收回宅基地新農村

宅基地1.68W
村委收回宅基地新農村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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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住宅,新房建成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確需佔用宅基地的;

  (3)因户口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一户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多餘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以上就是對村委收回宅基地新農村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