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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經法院的強拆合法嗎

一、如果不經法院的強拆合法嗎

如果不經法院的強拆合法嗎

不一定,強制拆遷並不一定必須由法院完成。但採取司法強拆時需要通過法院。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強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司法強拆。所謂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後,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二、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關於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應該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在這裏,《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徵收的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作為具體的行政行為與該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屬同一概念範疇。

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分為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強拆兩種情形。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後,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後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

被拆遷人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被拆遷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起,法院應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並最終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新的《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法院面臨着司法強拆的巨大壓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執行房屋強拆的任務,顯然力不從心,實踐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進行司法執行方式上的創新,而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規定。人們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遷人,從法律的程序上來講,在司法強拆的最後階段提起執行異議,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顯然缺少力度。應該及早採取救濟措施,越早越好。

一般來説,拆遷行為的發生都是由於國家需要徵用某些土地,在進行拆遷的時候,都是會給到被拆遷人相應的補貼,在獲得允許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拆遷。而拆遷一般也可以分為行政拆遷和司法拆遷兩種。

標籤:法院 合法 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