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協議後房屋強拆如何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部門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房屋拆遷部門強拆的,是不是違法要依據具體情況才能確定,如果是採取暴力等的手段強拆的,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第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先補償後搬遷,據此可以知道只有在拿到補償並搬遷之後,相關部門才可以收回房屋。上述案例在被徵收人已經明確拒絕搬遷的情況下徵收部門強行騰退房屋,顯然是不合法的。另外,即使被徵收人老王已經領取補償,在其沒有自行交出房屋的情況下,徵收部門也不能強制拆除。
第二,因為雙方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所以首先要看合同中如何約定,被徵收人拒絕履行協議,徵收方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提起訴訟。
第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徵收人如果反悔可以主張協議無效或是撤銷協議,主張協議無效或是可撤銷都需要滿足法定條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房屋拆遷部門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房屋拆遷部門強拆的,是不是違法要依據具體情況才能確定,如果是採取暴力等的手段強拆的,是違法犯罪的行為。被徵收人在徵收過程中籤訂協議時一定要謹慎,不要隨意簽訂協議,一旦簽訂後再去撤銷或是主張無效都是一件費時費力的事情,但是如果確實簽訂了顯示公平的協議要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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