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後還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嗎?
一、以租代徵後還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嗎?
説到“以租代徵”,農民朋友大都不陌生。因為現在很多農村的地區都在推進城鎮化,徵收拆遷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而在這樣的背景後,對農民的土地“以租代徵”,應運而生。
簡單點説“以租代徵”就是指通常情況下,如果需要進行農用地轉用的,需依法經過土地徵收程序,並辦妥農用地轉用相關審批手續,而“以租代徵”則是規避了法定的徵收轉用程序,以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從農民手中獲取土地,並直接將農用地投入市場作為非農業用地使用。這裏徵收方可通過“租賃”形式逃避了繳納有關税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
實踐中,有很多地方政府和村委會一起牽頭,由村民和用地單位簽訂“租地協議”,直接從村民手裏租用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合同期限短則數年長則幾十年,每年支付出租人一部分“租金”;近來,隨着政策的變化,臨近徵地拆遷的時候,就會有相關人員告知:“為了生態農業、高效農業或者是為了修建公共設施等等,需要租用農民土地進行建設……”或者會突然知道某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了協議租賃土地;也有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轉租農村集體土地等等的現象……這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徵”。
“以租代徵”這種用地方式自始至終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制度要求的,既侵犯農民合法權益,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租地協議”。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
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單位違法租用農民土地,不符合國務院文件和《合同法》規定,那麼農民朋友們應當明確,這樣的“租地合同”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二、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常見的6種形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户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關於以租代徵在農村地區是比較常見的,但由於農村中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這種通過租賃方式代替土地徵收的,通常認定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租地合同”也是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因而該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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