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收流程
1、發佈徵地公告
徵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公告的內容包括:
(1)徵地範圍;
(2)面積;
(3)補償方式;
(4)補償標準;
(5)安置途徑;
(6)徵地用途。
公告應當張貼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之內。公告作出之後,村民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也不得搶建建築物。
2、徵詢村民意見
徵地公告發布之後,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聯合鄉鎮政府圍繞公告的六項主要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與村民的意見。如果村委會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見,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記錄在案,着手協調解決,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們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3、實地調查與登記
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實地勘察程序是至關重要的。在這個環節裏面,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去徵收範圍內對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的種類與數量、規格進行實地調查,並將調查情況現場填製成表,一式三份,然後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雙方共同確認表格內容,確認無誤之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
4、一書四方案
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完前三個步驟的工作之後,根據徵詢、聽證、調查與登記的具體情況,擬定出正式的“一書四方案”:一書,是指建設用地説明書;四方案,包括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擬好後再組卷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5、張貼徵地公告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徵地批准文件並下發給徵收土地的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之後,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地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另外,公告應當張貼在被徵地所在村。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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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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