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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種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麼制定的

政府的城市規劃,有些時候是以徵地補償為代價的。在規劃過程當中,大多數的土地都必須為城市的建造讓路。因此針對一些基本農田也有可能會被政府徵來進行修建其他的建築物。徵用基本農田的話,那麼需要根據農田的具體情況,分別進行徵地補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基本種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麼制定的?

基本種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麼制定的

一、基本種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麼制定的?

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最好是去當地政府瞭解詳細的政策,各地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

二、土地徵用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國土資源部公佈新版土地徵用補償標準

為了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了《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徵地補償標準。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

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按目前的規定,一是城市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成建設用地需要徵用土地的,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徵用。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確需單獨選址的,國家可以單獨為其辦理徵用土地。

三、徵用土地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徵用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專有權力,除了國家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用土地。

2、徵用土地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或者徵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須經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3、徵用土地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對造成的剩餘勞動力必須組織安置。給被徵地單位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勞動力安置可以是多種形式的,但以組織農民從事開發經營和興辦鄉鎮企業為主。

4、徵用土地及其補償方案必須公告,接受社會的監督。公告的內容包括徵用土地的方案和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我們可以看出,基本種田徵地補償標準是根據菜地的不同以及地區的不同來進行制定的。大家在生活當中,關於基本農田徵地補償標準,必須要參考本地的政策。不同地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不過通常情況下,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標準都和市場上的農作物的收入標準,不會有太大的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