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範本
編號:[ ]縣(市、區)[ ]鄉(鎮)租字第[年份] 號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承租方):
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的基本情況
雙方約定,甲方自願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 的 畝
土地出租給乙方經營。出租土地的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地塊名稱
地類等級
面積(畝)
四至界址
地上附着物情況
合計
共計 畝(大寫); 畝(小寫)。
備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編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號:
二、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年月 日止(不得超過土地承包 日起至期剩餘期限)。甲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三、出租土地的用途
土地出租後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應在承租的土地上從事 (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四、出租價格及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計算出租費:
1、以人民幣貨幣資金計算:每畝每年支付 元人民幣,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 );考慮物價因素的約定為: 。
2、以實物折價計算:每畝每年支付 公斤 (實物名稱),按 價格摺合人民幣所得金額;考慮物價因素的約定為:。
乙方應按以下第 中方式和時間支付出租費:
1、一次性支付。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出租費。
2、分年度支付。簽約當年,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 日內付清當年出租費;此後,應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當年出租費。
3、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收益,在出租期滿後收回出租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出租的土地,並要求乙方按合同履行義務。
3、有權制止乙方損壞出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
4、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土地的經營權:
(1)未按約定支付出租費達 個工作日以上的。
(2)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變所承租土地用途的;對承租土地棄耕致使撂荒的;損壞農田水利設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3)破壞地上附着物造成嚴重損失的。
(4)未經甲方同意並達成相關書面協議,在出租期限內擅自將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第三方的。
5、應按時交付合同約定的出租土地。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有義務幫助協調乙方與其它承包户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
7、出租期內,如遇自然災害,各級政府給予在出租土地上所生產農產品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應及時協助辦理。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出租土地,並要求甲方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依法享有對承租土地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3、合同期滿,如甲方繼續出租的,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4、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出租費。
5、依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所承租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棄耕撂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6、承租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乙方不得損壞承租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不得將承租的土地進行再流轉。
7、乙方應管好用好承租的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期滿有關事項的約定
(一)承租期內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承租期滿後可作如下處理: 。
(二)承租期滿,關於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約定:
七、有關政策性補貼、補償的約定
(一)出租期內,因國家或集體徵佔用出租土地依法應由土地承包人獲得的土地徵用補償,歸甲方所有;青苗補助費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二)租期內,依出租土地面積所計發的各種政府補貼的歸屬約定 。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或解除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終止、變更或解除。
1、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或佔用出租土地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變化的。
3、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該出租的土地且未徵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使用的;
3、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支付出租費達 日以上的。
2、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變所承租土地用途的;棄耕拋荒的;損壞農田水利設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3、破壞地上附着物造成嚴重損失的。
4、未經甲方同意並達成相關書面協議,在承租期限內擅自將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第三方的。
5、喪失經營能力無力履行合同的。
6、
九、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甲方有本合同第八條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應按年租費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應按年租費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租期內,任何一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按年出租費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三)租期內,因一方違約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可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或按以下方式確定: 。
十、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須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二、其他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簽訂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自願到出租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進行鑑證。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經鑑證,相應增加一份鑑證機關備案)。
4、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字):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綜上所述,寧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主要是包括出租土地的基本情況、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出租價格及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內容。另外,如果大家萬一出現糾紛問題,還是建議大家尋求專業的幫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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