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徵收間隔是多久?
一、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徵收間隔是多久?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曆日曆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徵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曆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徵,不足半年的,免徵土地使用費。
二、相關政策
1、關於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税問題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税。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徵,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徵。
2、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3、關於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4、關於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任何的企業和公民要使用國家土地時,都要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後才可以合法使用,那麼土地使用税也是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和經濟水平來決定的,如果在計算和繳納土地使用税時有任何不屬實的情況,國家也一定會追求當事人的相關責任,並做出相應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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