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嗎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嗎?
劃撥土地轉讓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需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二、劃撥用地轉讓的處理方法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2、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3、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於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協議。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條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國家也並不是就絕對的禁止劃撥性質的土地流入市場,可因為劃撥土地當初取得的時候就是無償的,不管是土地使用費還是土地使用税都沒有向國家交納過。所以,要依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之前,還應該向當地的有關部門補交了土地出讓金,這樣劃撥土地的轉讓才受法律保護,簽訂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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