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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轉讓流轉政策有哪些內容?

(一)總則:

農村土地轉讓流轉政策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户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範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係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二)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

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農村土地流轉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還有手續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改變流轉的土地的農業用途,因為農村的土地是隻能進行農業的用途,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只能是承包農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