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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補償存在問題

企業拆遷補償存在問題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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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是否存在問題

1.補償範圍是否有遺漏。

拆遷律師總結出企業拆遷補償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本身價值、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用與損失和企業裝修附屬物的損失。除此之外,拆遷方可能也會對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企業設定一些獎勵。具體獎勵數額根據不同的項目實施意見決定;

2.補償標準是否公平合理。

不同地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3.企業預期利潤。預期損失主要指根據往年的情況,企業可期待的利潤。被拆遷企業應當出具相關資料,計算近幾年平均利潤,以證明合理的投資收益回報,結合剩餘經營期限,計算預期利潤損失

廠房拆遷補償不合理的,被拆遷人可以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