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營業執照的住宅房,拆遷時算門面房嗎?
一、有營業執照的住宅房,拆遷時算門面房嗎?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住宅房屋經批准用於經營活動的,是可以按門面房的標準進行拆遷補償的,但是具體要結合地方人民政府的拆遷政策決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計算範圍
1、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區以外的,按兩人安置;
2、原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勞教、服刑(被註銷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學、入托已遷出拆遷範圍的;
3、獨生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兩人安置;
4、孤寡老人,按兩人安置;
5、公告發布後,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規定需入户、分户和註銷户口的,按實際增減人數安置。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者,不屬拆遷安置對象:
1、拆遷公告發布後,除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所列的情況外,在拆遷範圍內遷入户口的;
2、使用違章建築及臨時建築(含臨時商業網點)的;
3、未辦理合法手續而使用、佔有、交換房屋的;
4、其他不屬於安置的對象。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遷人的原居住面積安置;被拆遷人原居住面積個人平均不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遷人原則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外,也應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人從市中心區被安置到市中心區以外,可根據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但最高不超過原面積的百分之五十。原居住在七樓(含七樓)以下的,安置到沒有電梯的八樓以上居住的,從第八層起,每遞增一層,分別增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積。以上兩款增大的房屋面積計入產權面積。市中心區的地域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處制定,並報市建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七條:拆除用於住人的自搭閣樓,層高淨空不小於一點五米,層底淨空不小於二點二米,按百分之六十的面積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積,不得超過十平方米。屬於人字形或斜面結構的閣樓面積,從垂直高度一點五米以上(含一點五米)處開始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有營業執照的房子,説明這個房子是用於經營的,在拆遷的時候拆遷者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給予出相應的賠償,如果在賠償過程中與自己實際的不符合,那麼被拆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得到屬於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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