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時,住改非房屋如何補償?
房屋拆遷1.49W
律師解析:所謂“住改非”房屋,是指原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用途為住宅,但改做經營,且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經營手續。
在認定“住改非”時,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據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衞生許可證等。上述證件通常能直觀地反映出生產經營主體和地點,可以直接認定房屋的實際用途。此處應注意:當登記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實際經營地為準。
第二、完税憑證。通常而言,生產經營與納税相伴隨,有完税憑證可以説明有生產經營活動,從事着生產經營活動的住房當然屬於“住改非”。
第三、租賃手續。對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賃協議、開出的發票類票據、納税憑證等。
第四、房屋實際使用現狀。有些房屋雖然沒有辦理相關證照,但確實用作了辦公或生產經營;而有的房屋,儘管證照登記地就在該房屋內,卻沒有在此辦公或生產經營。前者應視同“住改非”,後者則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
第五、經營時間。實踐中由於商用房的補償普遍高於住宅的補償,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況下,為了獲得更多的補償,有些被徵收人臨時將住宅改作生產經營,此類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補償。
二、住改非拆遷怎麼補償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税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拆遷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在認定“住改非”時,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據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衞生許可證等。上述證件通常能直觀地反映出生產經營主體和地點,可以直接認定房屋的實際用途。此處應注意:當登記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實際經營地為準。
第二、完税憑證。通常而言,生產經營與納税相伴隨,有完税憑證可以説明有生產經營活動,從事着生產經營活動的住房當然屬於“住改非”。
第三、租賃手續。對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賃協議、開出的發票類票據、納税憑證等。
第四、房屋實際使用現狀。有些房屋雖然沒有辦理相關證照,但確實用作了辦公或生產經營;而有的房屋,儘管證照登記地就在該房屋內,卻沒有在此辦公或生產經營。前者應視同“住改非”,後者則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
第五、經營時間。實踐中由於商用房的補償普遍高於住宅的補償,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況下,為了獲得更多的補償,有些被徵收人臨時將住宅改作生產經營,此類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補償。
二、住改非拆遷怎麼補償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税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拆遷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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