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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貼的徵地公告又被撕下來,被徵地農民權益豈容如此侵犯

“那公告剛貼上,一羣人圍在那裏對着一通拍照,拍完了又給撕下來了,這叫怎麼回事兒啊?”面對被徵地農民如此這般的諮詢,專業代理徵地拆遷類案件逾10年的在明律師深感哭笑不得。

剛貼的徵地公告又被撕下來,被徵地農民權益豈容如此侵犯

那麼,遭遇如此奇葩的事情,被徵地農民究竟該如何應對才能維護自己在徵收中的知情權利呢?公告瞭如同沒公告一樣,這種情況下政府還能責令被徵地農民交出土地嗎?

這一橋段來源於在明拆遷律師謝瑞青、韓海祥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村委會與徵收方已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並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大批村民得知協議內容後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並集體委託兩位律師維權。

對於很是關鍵的徵地告知程序,上百位村民均明確表示壓根兒也沒見過所謂的“擬徵地公告”或“徵地告知書”,更沒有被告知有權提出意見乃至於申請聽證。

然而到了庭審中,村委會竟出示了張貼有關公告的照片作為證據以證明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已經履行了公告的法定職責,是村民在看到公告後自願放棄了提出意見或申請聽證的權利。

那麼,擬徵地公告究竟是怎麼回事,它在徵地中的地位為何如此重要呢?

擬徵地公告,有依據!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

同時,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此即徵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程序中的“告知與聽證”,其意思很容易明白:首先由徵收方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其後被徵地農民就能夠享有提出意見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了。

沒有“告知”,也就無所謂“提出意見”。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進一步指出,徵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

徵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户,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

被徵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徵地農民意見。

對於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結合以上自然資源部的兩份規範性文件可知,批前的擬徵地公告或稱徵地告知程序是有依據的,地方自然資源部門必須不折不扣的予以執行。

而本案中村民們看到的“剛貼上又撕下來”的做法,無疑是與上述規定的公告方式不符的,是典型的為欺瞞羣眾自導自演的公告鬧劇。

批前的公告為何重要?批後公告的不能替代嗎?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為縮短徵地批後實施時間,徵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徵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

公告中羣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羣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羣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徵地。

也就是説,批前程序設立的目的之一就是省略批後程序,一旦被徵地農民被認為在批前就“自願放棄”了提出意見,那麼到了批後再想提,對不起,很可能沒人負責聽取了。

且從徵收維權的時間維度上考量,批前就提出意見、要求聽證顯然會給被徵地農民預留更大的維權空間,而對徵收方帶來更大的補償安置方案擬訂壓力。

至於這種“貼了馬上撕下來”的情形,被徵地農民完全不必擔心徵收方沒地方弄“民意徵詢”材料去,材料是一定要齊備的,否則徵地項目也無法依法獲批,通常人為製作一些就可以了,簽字、手印一般都很全。

未進行徵地告知,政府還能責令交地嗎?

答案是肯定的,能,至少法院是這麼認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市、縣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

而前述兩份文件的層級僅是國務院部門發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並不是《土地管理法》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即使徵地告知環節缺失,仍可由批後的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彌補、替代,故被徵地農民以沒有批前告知、沒提意見等為由要求撤銷責令交地決定,實踐中很容易被法院駁回。

好消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擬將批前徵地告知入法!

2017年自然資源部曾對外發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的第46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主要內容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這一修改無疑將實現法律與前述規範性文件內容上的對接,使得“擬徵地公告”成為徵收土地的法定必經程序。

到那時,再出現類似“貼上又撕下來”的情形,農民就將有權拒絕交出土地了。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當下的徵地實踐中,農民在批前的知情權、參與權的實現仍是非常困難的,很多情況下徵地都是在農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暗箱操作,暗度陳倉完成了報批的一系列程序,而直接以“不得阻撓”的徵收土地公告之面目出現在村民們面前。

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努力爭取在項目啟動之前知悉有關情況,及時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及時提起政府信息公開和村務公開申請,將維權的時點大幅前提,為自己爭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創造儘可能理想的條件和空間。

實踐中,在明律師曾在案件代理中幫助村民直接換掉過涉案的村委會班子,取得了極好的效果。

而熟練掌握向鄉、鎮乃至縣政府舉報村一級的不作為行為,向監察委員會反映有關村幹部瀆職的情況等,也是被徵地農民不得不具備的維權本領。

只是就目前而言,法院仍然可能認為,這不是有公告的照片嗎?説沒公告顯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