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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組織實施強拆嗎?

村委會有權組織實施強拆嗎?

孫先生2010年從村委會處租用集體土地,並在該土地上建造了一千五百餘平方米的廠房用於農副產品的加工。2017年由於該地城市化建設需要,需要徵收該村土地,孫先生建造的廠房也在此次徵收範圍內。隨後村委會和徵收方就徵收補償事宜與孫先生協商,由於就補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協商進程就此中斷。

2017年11月份,孫先生突然收到村委會向其作出的違法建築認定,隨後村委會便組織大批人員對孫先生的實施強制拆除。

隨後孫先生就村委會是否有權認定違建以及拆除違建,同時自己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向律師諮詢。

首先,依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組織。同時《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對於違反該法,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據該規定有權對違法佔用耕地進行查處、出發的機關為國土部門。

因此,如果村委會要收回土地應先通過村委會討論,確定收回方案和補償標準,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後實施。村委會有權進行的是土地收回程序,而對於違法徵用土地的行為村委會是無權進行查處處罰的。

其次,對於廠房的違法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處罰。由於孫先生廠房屬於鄉村規劃區,由此可以看出,對於孫先生廠房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認定和處罰。

而村委會在無授權的情況下對孫先生的廠房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予以強制拆除,是明顯違法法律規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村委會是無權進行違法建築認定以及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

至於孫先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就目前瞭解的事實和證據看,由於對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和強制拆除主體均為村委會,雖然其沒有違法建築的認定權限和強制拆除權限,但村委會並非一級國家機關,就現在的情況本案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現在孫先生要做的就是保存好村委會作出的違建認定以及村委會事實強拆時獲取的證據,同時確認村委會是否有有關部門的委託,如果能夠獲取村委會與有關部門就強拆行為和違法建築認定行為存在委託,則可以依據該委託就委託機關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從而更有效的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村委時常扮演着一個介於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之間的中間人角色,對於一些徵收部門無法或不好直接實施的行為往往由村委會代為實施,面對這種情況被徵收人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儘量蒐集證據以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