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年底強拆頻發,如何踏踏實實過好年?補償還能拿回嗎?
越到年底越容易發生強拆,這到底是為什麼?
拆遷,是一個有計劃、有時間安排的項目,一般都會規定明確的簽約日期。由於每年都有每年的工作安排,在規劃最遲簽約日期時,往往會將期限定在年底。經過大半年的周旋,拆遷方早已失去了耐心,不願再與被拆遷人協商,可能會直接下達一個補償決定,甚至連補償決定都沒有,就讓拆遷公司直接去強行拆除。
究其原因,大概有兩種:
一是為了施工進度。
很多時候,拆遷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和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又着急用地,通常會採取先拆除,後談補償的方式。由於房屋已經拆除,被拆遷人急需一個新的居住點,心理上會着急,不知所措,此時拆遷方再來慢慢談補償,事半功倍,而且不會影響施工進度,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
二是為了年終考核時交出滿意的答卷。
行政機關往往會在年底對各單位的工作進行考核。如果沒有完成進度的項目太多,可能會影響考核評價及獎金,因此越到年底,拆遷方也越是急於完成拆遷項目,此時就更容易引發強拆事件。
強拆來臨,造成房屋內財產損失能否主張賠償?
強拆,通常伴隨着暴力。當強拆發生時,很多被拆遷人往往來不及反應,家中一些貴重物品也來不及轉移。此時造成的損失,應該誰來負責?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強拆,是屬於採取暴力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行為,是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而由此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房屋被違法強拆,是屬於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範圍內的,故被拆遷人的損失,也是可以得到主張的。
強拆之後,我該如何要到賠償?有哪些流程和需要準備的材料?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也就是説,被強拆人可以選擇向強拆主體要求賠償,也可以在確認強拆違法的複議、訴訟程序中一併提出。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我們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對於自己實際上有些什麼損失,應當收集相應的證據作為支撐,否則我們的主張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各位被拆遷人,要提前準備好,需要提供的主要證據包括房間內財產的錄像、照片、財產清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因此,再法院確認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違法之後,要及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切莫錯過了時間。
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即使年底強拆頻發,但只要是違法強拆,都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相應的賠償的。眼看着就要過年了,各位被拆遷人也不要太焦急,趕緊先對房屋進行拍照錄像,記錄好屋內財產,做一個財產明細清單。提前準備好證據材料,踏踏實實過個好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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