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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徵地拆遷十大金句,你是否聽過?

盤點徵地拆遷十大金句,你是否聽過?

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和大家一起來看看徵地拆遷行業的十大金句,並結合拆遷法律知識分析這些“金句”,到底有沒有道理。希望能幫您在徵地拆遷中不再掉入陷阱。

一、徵收方常用金句

1、你這房子是違建,拆遷是沒有補償的

徵收方一句“你這個是違建,不賠的!”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所謂的違建,為什麼早不拆晚不拆,偏偏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就被認定為違建了?

事實上,關於違建一般可以分以下這幾種情況:

(1)、1987年國家才開始實施《土地管理法》,至此才對建房有了法律規定,所以87年之前的房屋根本沒有違建一説;

(2)、2008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這是很多地方對違建認定的來源,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對2008年前建造的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或沒有下達過處罰的,不能輕易認定為違建。

綜上,由於歷史、風俗習慣、各地方政策等原因,不能因無證就簡單粗暴概括為違建,即便是違建也應按法定流程拆除並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複議訴訟維權。

2、這是上面規定的,誰也改變不了

看到補償標準給的不高,當事人會問補償還能提高嗎?此時,鄉鎮、街道或者村委組織拆遷的工作人員就推脱説“補償標準變不了了,這是上面規定的,誰也改變不了。”

那麼,上面到底是誰?明確告訴大家,能夠決定補償標準的通常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這些補償標準先由地方政府制定,然後上報批准,文件是可以公開查詢到的。

徵收方給你的補償標準文件,到底是他們自己搞的小文件,還是官方正式的補償標準文件,一查就知道了。

怎麼判斷文件是否真實合法?我們可以看文件的蓋章是否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即便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蓋章,如果補償確屬不合理的,也不意味着無法提高了。咱們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提高補償。

3、告訴你,籤不簽字都得拆

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一規定的出台,標誌着徵地拆遷中的行政強拆終結,凡是對羣眾合法建築物實施強拆,都應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沒有經過這一環節的強拆,都屬於違法強拆。

但是,申請法院裁定強拆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違法建築。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八條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然而,雖然不用申請法院裁定,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沒有告知改正,限期拆除等流程直接強拆的,仍屬違法。

4、你先簽協議,簽完字就把徵收文件給你

這是很多村幹部在組織大家徵地拆遷時常用的“小把戲”,利用農民朋友盼望拆遷致富的心理和法制意識不強的弱點,進行有針對性的“騙籤”,壓低補償,從中獲取利益。

在拆遷時,要麼把大家叫到村委簽字,要麼挨家挨户勸服簽字。就是不先給看文件,讓你先把字簽了,文件自然給你看。然而,簽完字,你的協議也就生效了。再看文件,發現不合理,也是很難維權的。

提醒大家:先看文件,看補償標準,合理才簽字;不合理,咱們可以拒絕簽字,要求提高補償。

二、拆遷中,被徵收人常用金句

1、沒辦法,大家都同意簽了,我也簽了算了

這在拆遷户裏屬於一種較常見的從眾心理,也是徵收方樂於看到的。

在很多情況下,被拆遷人由於不熟悉拆遷的具體情況或者缺乏徵地拆遷的法律知識,最常用的途徑就只有參照其他人的行為。徵地拆遷過程中常有的情況是即使補償明顯的不合理,但是還是有一部分人跟着另一部分人稀裏糊塗的就簽了字。

當簽字的成員保持一定的數量越多,對於沒有簽字的成員壓力越大,最後演變成大部分人明知道補償不合理還是簽了字。

如何在人流中堅定自己的立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做的是增強自己的自信心,在沒得到合理的補償之前不要輕易簽字,其次要增加自己對於徵地拆遷方面的法律知識,知識越多的人越不會輕易下結論,事態越清晰。

2、他們當初説好的補償標準,現在又説不給了

在徵地拆遷時,我們還遇到很多當事人反映,當初政府讓大家先簽字搬遷,還答應了會給一些優惠政策、額外的補償。但是這些承諾又不寫入協議條款,也不給出相關的文件。

有句話老話叫做“空口無憑”。法院的判決都是基於充分的證據,而口頭承諾證據很難取得。徵地拆遷畢竟關係到我們的切身利益,有的甚至涉及一輩子的身家財產,這麼嚴肅的東西,沒有書面的保證,如何安心。事實上,這些張嘴就來的口頭承諾事後都沒有兑現,人家徵收方後面也不承認。

提醒大家,法律規定了,徵地拆遷要先補償後搬遷。先談好補償,先公佈安置補償方案再徵收。

3、什麼徵收文件?我不知道,沒看到

我們在幫助當時人維權的時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你問當事人誰徵收的土地?他不知道;你問有相關的批文嗎?他不知道;有進行安置補償協議公告嗎?不知道。遇到這種一問三不知的當事人,我們很難了解到當事人的情況,不利於及時維權。

很多當事人稀裏糊塗的簽了協議,卻什麼都不知道,後期律師介入也無力迴天。其實,拆遷安置關係到我們的的切身利益,在進行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時,我們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

首先,徵地有嚴格的法定程序,文中第四點已進行詳細説明,這些程序中涉及的文件你都是可以要求徵收方出示的。

其次《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文件都對徵地拆遷等程序補償等又明確規定,我們可以主動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不要什麼都不管,什麼都不問,最後一對比發現自己的補償低的可憐。

4、民不和官鬥,我們又能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在徵地拆遷時,明知拆遷補償不合理,甚至遭遇拆遷單位違法強拆等行為,卻選擇妥協忍讓。在很多老百姓心中,是政府在拆我的房子,我又什麼辦法?難道敢和徵收方作對嗎?也害怕不同意拆遷,當地會給大家“穿小鞋”。

首先要明白,遇到違法拆遷時你的不妥協,不是在和政府作對,而是在維護你自己的權利。我們的《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一切的拆遷徵地有關的法律法規都不得違背。政府的行為違法了,我們當然有權利拒絕。

其次,一再忍讓不僅維護不了我們的權利,而且有更能引發更大的損失。

事實上,如果你要求的補償沒有法律依據,徵收方不可能給你爭取補償。相反地,如果你要求的補償有法律依據,這就是你的權利。你自己不主張,徵收方反而樂得省了一筆開支。

同時,我國也有專門的《行政訴訟法》解決民與官之間的糾紛,幫助我們被徵收人爭取合理合法的補償權益。

5、我堅決不搬,難道他敢強拆?

有一部分拆遷户總想着只要不同意拆遷,那麼徵收方就沒理由來拆遷他的房子,也不敢來拆。

實際上這種理解也是錯誤的。有句法諺叫做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保護我們的權利,但你不能自己不行使。在徵地拆遷中很多當事人多政府的徵地拆遷協議不滿意,拒絕搬遷,不簽訂協議,這一步的法律意識很強烈。

但是接下來呢?沒有進行復議也不訴訟,開始躺在權利上呼呼大睡。還以為高枕無憂,我又沒同意,難道他敢強拆嗎?

的確,如果他沒有強制執行權是不能強拆我們的房屋的,強拆了就是違法,但是並不代表我們就什麼都不需要做了。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到時候拆遷部門拿着法院的一紙裁定,他的行為就變成了合法強拆。很多拆遷人這時候才傻了眼,然後匆匆簽字,有的甚至拿到比原先還低的補償。

從拆遷領域的經典金句可以看出,很多受害人的徵地拆遷損害,都是由於自己不懂法。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我們自己不瞭解不使用。這非常可惜。

徵地拆遷畢竟關係到我們自己的利益,害怕補償不合理,想要自己多拿到補償,就要主動其瞭解,去學習。多看拆遷法律知識,多瞭解補償政策,做好拆遷前的準備工作,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標籤:拆遷 徵地 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