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法定的第一步,瞭解了免入陷阱!
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處可見,農村變城市,平房變高樓。
這一結果的先決條件,就是政府的徵地拆遷工作。
在農村,集體土地一直被視為農民的“生命”。
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對於政府工作人員來説,難度是很大的。
當然,這種難度是實務層面的難度。
從法律程序上來説,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步驟其實是非常清晰的。
奈何,廣大的農民並不瞭解其中的法律程序。
因而在拆遷實務中,往往會出現很多鬧劇甚至是悲劇。
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以自己多年的維權經驗告訴大家,政府部門發佈合法有效的擬徵地公告,才是集體土地徵收的第一步!
在徵收維權中,我們經常會聽到當事人敍述:村裏開始在搞拆遷了,沸沸揚揚的,搞得人心惶惶,不可終日。
政府工作人員、村幹部使出百般“招數”,軟硬兼施説服大家搬遷、騰地、籤協議。
“早籤早享福”“不搬是違法”……諸如此類的標語橫幅,或口頭或書面傳遞到村民中間。
而村民情緒往往比較激動、不安,搞得整個現場氣氛非常壓抑。
而當被徵地農民跑來諮詢律師該怎麼辦,該不該籤協議,什麼時候籤協議這類問題時,我們可能會發現,其實,當地政府根本連擬徵地公告都還沒有發佈!
什麼是擬徵地公告?為什麼要發佈擬徵地公告?
發佈合法有效的擬徵地公告才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第一步!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一系列國土資源部頒佈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可知,擬徵地公告是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範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佈,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有法律效力的徵收信息的告知文件。
發佈擬徵地公告的意義在於,合法地告知被徵地拆遷人,其所在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經營的土地因地方政府建設項目的需要,即將被徵收為國有土地。
對於確保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而言,擬徵地公告才是真正重要的一份文件。
到了《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中所規定的徵收土地公告那一步,事實上很多被徵地農民本應享有的權利就都已經“過去”了。
為什麼説發佈合法有效的擬徵地公告才是合法徵地拆遷的第一步?
原因在於,當地政府發佈完合法有效的擬徵地公告後,徵地拆遷的法律程序才合法啟動。
該時間點也是土地現狀調查和確認的時間分界點,即在公告發布後,如果被徵地拆遷人發生了搶栽、搶種農作物或者搶建建築物的情況,這些農作物和建築物不被列入補償範圍,建築物甚至可以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不給予任何補償。
因此,在當地政府沒有發佈合法有效的擬徵地公告前,任何形式的“通知”,都不意味着政府徵地拆遷工作的開始。
同時,如果當地政府在沒有進行該步驟的情況下,就已經進行了後續的徵地拆遷工作,這將是政府徵收行為違法的有力證據!
沒有認清這一啟動步驟的危害有哪些?
現實情況中,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農村村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者往往將政府工作人員、村幹部們的徵地拆遷宣傳工作當作是徵地拆遷已經開始的標誌。
實際上,除了合法有效的擬徵地公告,其餘任何形式的“通知”“告知”“宣傳”“動員”都是沒有實質上的徵地法律意義的。
沒有認清這一啟動步驟的危害在於:
1. 由於不清楚徵地拆遷的真正開始時間,因而無法準確估計自己應得的補償範圍是多少,無法妥善的保護自己現有的利益;
2. 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由於政府工作和農民日常生活之間存在的差異性,集體土地使用者往往不自覺地將他們和政府工作人員對立起來。
有時,政府工作人員和村幹部只是走訪村民,瞭解民情民意,進而為日後徵地拆遷工作的真正開展做些先行的準備工作。
卻被集體土地使用者誤以為是“土地保衞戰”已經開始,進而弄得沸沸揚揚,人心惶惶;
3. 在沒有發佈合法有效的擬徵地公告的情況下,很可能存在着徵地拆遷陷阱。
比如,將“協議”當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讓集體土地使用者們接受,或者甚至只是口頭告訴集體土地使用者交出土地就會有相應的補償。
諸如此類的陷阱,都會隱藏在沒有合法有效的啟動步驟之後。
誤入這些陷阱必然會讓被徵地拆遷者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乃至釀成悲劇。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在我國法律體系日益完善的今天,關乎國情民生的徵地拆遷工作是有着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程序的。
因此,瞭解和認清相應的法律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正在經歷徵地的農村朋友不妨問問自己,你所面臨的項目,見到擬徵地公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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