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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小故事:900平房屋只安置150平,不簽字被強制拆除

今天分享一個被徵收人通過法律途徑成功維權的案例,愛土拆遷律師團想要告訴大家:面對違法徵收、壓低補償、違法強拆,您不要怕,有法律為您做堅強後盾。

拆遷小故事:900平房屋只安置150平,不簽字被強制拆除

拆遷小故事:900平房屋只安置150平,不服就給你拆了

王先生在村裏有宅基地和房屋共計900多平米,系在父母遺留的宅基地上翻建。2015年5月,當地徵收方進行拆遷,並對王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實地測量,出具空房驗收單,記載房屋面積913.93平米。王先生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了房屋面積。

然而,在協商房屋拆遷補償的過程中,當地卻以王先生是公職人員,長期不在村裏居住,户口是後來遷回村裏,房屋沒有批建手續等為理由,只願意給王先生安置150平米的房屋。這與王先生的心理預期差距懸殊,雙方多次協商卻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16年3月15日,在沒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當地徵收方將王先生的房屋強拆。隨後,王先生委託律師將當地訴至某中級法院,請求確認當地對王先生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並承擔損失賠償等費用5877416元或相應的房屋面積及費用。

一審確認當地強拆違法

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當地徵收方是城中村改造的主體,關於王先生的《房屋拆遷測量登記表(住宅表)》、《房屋產權認定表》及《空房驗收單》等證據,證明當地徵收方承認王先生在當地擁有房屋,當地徵收方在未與王先生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前提下,將王先生房屋拆除,其拆除行為違法。

即便當地徵收方認為王先生房屋是違建,也應當有授權單位依照法定程序來拆除。因此,對當地徵收方以王先生房屋違建而認為自己拆除行為合法的答辯理由不予支持。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王先生不能證明自己房屋系合法建築,沒有提交當地徵收方違法強拆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的具體數額和相關證據,所以不予支持500多萬的賠償這一訴訟請求。

王先生和當地徵收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高院

王先生不服的是一審法院推論自己的房屋屬於違建,並要讓自己承擔舉證責任。二審中,王先生及其代理律師重點圍繞房屋建設歷史事實、舉證責任展開答辯,列出了兩項重要理由:

一、王先生房屋系祖宅翻建而來,在當時不可能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即使相關手續不合法也不一定是拆除,且法定的認定違法建築的權限屬於城鄉規劃部門,一審法院超越司法職權,直接推論上訴人的房屋系違法建築顯然不合法。

二、一審法院以王先生舉證不能來否認對其損失的補償不符合法律規定。當地徵收方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房屋違法拆除,導致無法對房屋進行評估,因此舉證責任應當是當地徵收方承擔。

圖文無關

當地徵收方則不服一審法院認定自己拆除行為違法,以自己和王先生有口頭協議:“先將房屋交付拆遷,其後再統一研究補償方案”,並且王先生在《空房驗收單》上簽字為由,認為王先生是主動同意拆遷,當地徵收方拆除行為並不違法。

河南省高院審理查明:王先生一審提供了其父母持有的、五十年代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當地基層組織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涉案宅院與其父母遺留下來的老宅院為同一宅院。

二審再次確認當地強拆違法

結合一審認定的事實,河南省高院審理後認為:

一、關於當地徵收方強拆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當地徵收方稱其採取強拆行為的前提是王先生簽名的《空房驗收單》,但該《空房驗收單》並未明確註明王先生同意強制拆除,在當地徵收方未履行任何安置補償程序的情況下,應認定當地徵收方缺乏實施強拆行為的法律授權或被拆房屋權利人的委託,一審據此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關於王先生房地產權利的合法性問題。涉案土地系集體土地,王先生所使用土地系其父母遺留的老宅,且拆遷部門工作人員及當地基層組織的有關負責人在拆遷前製作了《房屋拆遷測量登記表(住宅表)》、《房屋產權認定表》,認可了王先生的正當權益。

在此情況下,當地徵收方欲否認王先生的正當權益,除了説明王先生沒有辦理建築手續等以外,還應當同時證明其他同樣情況的村民也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或賠償,或其他獲得補償、賠償的村民具有合法的建築手續。

實際上,由於農村的實際情況及對農村集體土地規劃管理的漏洞,一般來説村民建住宅只要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即可承認其正當權益,而未辦理建築手續等也並不當然否定村民對房產的正當權益。

就本案來説,當地徵收方並未提供王先生所在村民組其他村民辦理建築手續及給予何種補償、賠償等的證據,一審應對王先生是否具有合法權益或正當權益依職權進行調查,其徑行認定涉案房屋屬違法建築,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       法院       號行政判決第一項,撤銷第二項;

二、指令某中級法院對王先生所訴賠償部分繼續審理。

結合上述案例,愛土拆遷律師團提醒各位被徵收人:

一、農村房屋有證無證不是判定房屋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即便是違法建築,也應當由規劃建設部門進行認定,未經認定,任何所謂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説法都是不合法的。

二、即便是違法建築,也應當嚴格按照違法建築法定拆除程序,依法拆除。

三、拆遷方進行土地現狀調查、房屋面積測量時登記的面積是拆遷方認可房屋合法性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房屋無證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不要輕易拒絕拆遷方進行入户進行房屋面積測量等工作。

四、農村房屋拆遷中,只要是合法房產,不能以一户一宅、保障性住房面積等法律規定,降低補償標準,減少安置面積。

五、當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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