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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附加刑有哪些徵收特徵?

附加刑的特徵是可以補充主刑適用,並且也是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刑種包括了9種。其中主刑5種,也就是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還有無期徒刑以及死;而附加刑包括了4種,也就是罰金、剝奪相應的權利、沒收財產以及驅逐出境。

刑罰附加刑有哪些徵收特徵?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相應的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附加刑,又稱為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適用附加刑時,一個犯罪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於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徵;由於驅逐出境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於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

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國法律,不得實施犯罪行為。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我國境內有害於我國國家、社會與公民利益,有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單處或者並處驅逐出境。但是,應當慎重適用驅逐出境,適用時不僅要考察犯罪的性質、情節與犯罪人的具體情況,而且要考慮我國與其所屬國之間的關係以及相關國際形勢。因此,對犯罪的外國人,不是“應當”驅逐出境,而是“可以”驅逐出境。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通常在刑事案件當中,法院要經過法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最後會進行判決,該罰的罰,有時候會有判處3年有期徒刑,罰金多少,這樣的結構就是主刑和附加刑,當然刑法中主刑和附加刑不止這些,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