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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強拆行動來的毫無徵兆,面對如此胡亂作為該怎麼辦?

清除強拆行動來的毫無徵兆,面對如此胡亂作為該怎麼辦?

晏清律師無意間看到一則新聞,新聞的大概內容是,江西省上饒市發生了一起當地控違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單位100餘人,帶着多台大型的挖掘設備,衝進當地一家公司在上饒縣羅橋街道xx村的作業場內,鏟掘公司果樹和景觀林木,並毆打在場作業人員的惡性事件,事後經該公司委託評估公司評估此次被毀損滅失的直接損失高達1100萬元。

看完這則新聞,不禁唏噓,也感慨萬千,因為這不是個例,作為從事行政訴訟這個專業領域的律師,類似的案情在當事人的敍述中也早已聽聞多次,也為當事人感到惋惜。那如果我們在面對相關行政機關胡亂作為導致作為行政相對人的我們而利益受損的情況,行政相對人該如何救濟呢,這也是各位讀者所關心的問題。

通過查看這則新聞的介紹,不難發現當地的控違辦等相關部門在實施強制毀壞、挖掘該公司地上附着物之前,並沒有給該公司送達相應的書面告知或通知,也沒有進行前期的調查取證和聽取該公司的工作人員的陳述申辯,而是當天組織人員直接對種植地塊實施了強制拆除,根本沒有給該公司準備時間,這無疑是嚴重違反相應程序規定的,這無疑也導致了該公司高額的財產損失,相關行政機關也難免會被追責。

其實實踐當中極端情形是個例,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行為之前基本都會送達相應的書面文件,以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為例,拋開前期對違法建築認定的調查取證的相關程序不談,相關職能部門在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前,首先應當依法履行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催告等程序,如經催告後當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並以此為依據來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這樣的情況,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不能有絲毫怠慢,應當立即提起行政複議程序或者行政訴訟來救濟自身合法權益,而不能坐以待斃、心存僥倖。

但是如果像本案一樣,發生極端的情況,就是沒有收到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當事人該怎麼辦呢?當這樣的情形發生,我們更應當沉着冷靜的來應對,對於損失較大的,類似新聞當中的公司一樣,應當立即在第一時間委託評估機構固定損失,以免地上附着物被進一步毀損滅失,到時候申請賠償時導致自身處於無法舉證損失的尷尬境地,同時應儘快諮詢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開展進一步的準備工作,着手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來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挽回經濟損失。

標籤:徵兆 強拆 胡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