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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豈能隨意剝奪村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資格,法律有規定

村裏豈能隨意剝奪村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資格?法律有規定

農村徵地拆遷,近年來補償安置的條件越來越好,通常一個本地農村户口能夠領30-40平安置房,還有5、6萬人頭費。因此,一旦要拆遷了,很多農民都會特別在意自家的安置人口數量,努力爭取寶貴的補償安置資格。多一個人頭,就多一份錢。但是村裏自行制定的一些土政策又給補償安置設置了一些門檻,導致一些當地居民因為不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無法獲得補償安置。

那麼農村徵地拆遷中的補償安置資格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村規民約能否決定一個村民能否取得補償安置資格?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就圍繞這兩個問題為大家進行科普分析。

農村裏,什麼樣的人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根據法律的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怎麼定義,需要哪些條件呢?

學術界很多學者曾經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做了一些討論,我們國家法律沒有明確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做一個確定的、準確的定義,但是我們完全可以從相關法律規定將這個概念準確定義出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中提到,具備什麼樣的條件能夠參與到村民選舉中,選民資格與村集體的各項事務緊密相關,對於選民的要求:

(一)户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對於能否參與到村集體事務中的人員,前三條都要求户籍應當在本村集體,如果户籍不在本村集體的也應當實際居住在本村且滿一年一上,同時需要得到其他村民同意。

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要求主要有兩點:一是户籍;二是是否實際生活在本村集體。

本村新增人口,能否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保護每一位合法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承包經營權,婦女、新生人員、婚嫁入户的人員等,他們的土地承包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説這幾類人口也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土地承包法明確了出現新增人口時,集體應當進行土地調整,將集體內的預留機動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合理發包給新增人口。

在新增人口這塊,我們借鑑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中第九條:下列新增農村居民人員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婚姻關係、收養關係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根據國家移民的政策,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外遷的人口還擁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中有外出務工、經商、就學、服兵役或者勞動教養、服刑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其中就學、服兵役、服刑的情況通常要求户籍也遷出本村集體,落户到所在暫時生活的單位,這期間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容許被剝奪。

因此,暫時遷出本村的人口是可以保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土地徵收中,享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就有權分配徵地補償

從上述分析中,咱們已經知道了村裏哪些人可以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土地徵收中,這些人員也是可以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

日常生活中,一些村集體以所謂的“村規民約”排斥出嫁女、排斥外出就學、服兵役的村民,不認可長期生活在本村的一些村民,這違背了我們國家土地法律制定的原則和初衷,也侵害了這部分村民的合法權益。

對於這部分受到影響的村民,即明拆遷律師的建議是,村規民約不能大於法律,咱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應有的補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