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好拆遷補償協議後,徵收方卻反悔要求撤銷協議,這可以嗎?
隨着城市建設的腳步逐漸加快,拆遷的熱度也是愈發高漲。一般來説拆遷時我們需要與徵收方簽訂一份拆遷協議,一經簽訂立即生效。近日即明律師收到了這樣的一個諮詢,某公司在徵地拆遷中在與徵收方簽訂好協議後,徵收方卻反悔了,要求撤銷這份拆遷協議。事情究竟是怎麼回事呢?拆遷協議是想撤銷就能撤銷的嗎?
簽訂補償協議後,收到解除通知書
2002年7月29日,A公司取得坐落於某區房屋的所有權,房屋所有權證號證載建築面積552.6㎡,設計用途為商店。2003年7月21日,相關部門為A公司頒發上述房屋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載土地使用權面積382㎡,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用途為商業用地。
2018年7月,該市作出徵收決定,A公司上述房屋在該次徵收範圍內。經雙方協商後,徵收辦與A公司(乙方)於2017年6月27日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書》,雙方約定徵收辦支付給A公司貨幣補償款7066480元,徵收辦須在簽訂協議後30個工作日內支付。
之後徵收辦一直沒有向A公司支付上述約定的貨幣補償款。直到2018年12月2日,A公司收到了徵收辦發出的《解除<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書>的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徵收辦認為在向有關部門報送與A公司簽訂的《徵補協議》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徵收與補償有關規定,遂通知A公司解除協議。
A公司當即表示對這份解除通知書不予認可,並要求徵收方出具不符合徵收規定的證據,並將上述《解除協議通知》退還給徵收辦。
之後直至今日,徵收方依然未向A公司出具不符規定的證據也未再次發出《解除協議通知》,拆遷補償款亦沒有發放。
A公司還能不能憑拆遷協議起訴徵收方索要拆遷款呢?
首先,徵收辦在送達《解除協議通知》時,被A公司拒籤,故該協議還未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通説認為,行政性協議既保留了行政行為的屬性,又採用了合同的方式,具有雙重混合特徵。行政性協議的這種雙重混合特徵決定了其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
一方面要求協議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協議、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另一方面,它又允許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優益權,當繼續履行協議會影響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實現時,行政機關可以單方變更、解除行政性協議。但這種行政優益權的行使,通常須受到嚴格限制。
第一, 必須是為了防止或除去對於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第二,當作出單方調整或者單方解除時,應當對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作出釋明;
第三,單方調整須符合比例原則,將由此帶來的副作用降到最低;
第四,應當對相對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或者依約給予相應補償。行政機關非因繼續履行協議會影響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實現,通常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行政性協議的權利。
在本案中,即明律師得知該地區徵收安置項目仍在實施,因此徵收辦繼續履行案涉協議與其訂立協議時實施徵收之初衷並不違背,徵收辦於該情形下單方解除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一定程度上不符合行使行政優益權的條件。綜合上述理由,該協議現仍合法有效。A公司可憑協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徵收辦履行協議約定支付補償款7066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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