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好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簽好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簽好的離婚協議是否可以反悔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1、對離婚這一決定反悔,不能向法院起訴
如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係即正式解除。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雙方願意,可以辦理復婚手續。
2、因財產分割而對離婚協議書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協議離婚後,對於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但是隻有訂立了《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否則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3、因《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的事項而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問題等,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會依據法律作出判決。
4、因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事項對離婚協議書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的財產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在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完了離婚協議書之後代表着雙方都同意離婚的事宜,在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不能對離婚的本身而後悔,只能對離婚中分割的財產不合法,以及還有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問題這個才能反悔,有反悔的情況是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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