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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認為補償給少了,應該怎麼維權?

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認為補償給少了,應該怎麼維權?

對房屋進行徵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對房屋進行徵收後,就需要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而在實踐中因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那麼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應該怎麼辦?下面由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

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行政訴訟法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