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仲裁期限多長時間?
一、拆遷糾紛仲裁期限多長時間?
1、拆遷糾紛仲裁期限是三年
《仲裁法》
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發生拆遷糾紛,可以申請行政裁決嗎?
1、發生拆遷糾紛,可以申請行政裁決。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4)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5)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7)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2、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4)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2)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3)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4)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以鑑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鑑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5)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發生拆遷糾紛之後,若是滿足一定的條件,是可以申請仲裁的,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糾紛雙方已經簽署了有效的仲裁協議等、拆遷糾紛屬於仲裁違約會的受理範圍、有具體的仲裁請求等。對於不滿足條件的,即使在訴訟時效範圍內提出仲裁的申請,也通常並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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