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案例:信息公開答覆讓被徵收人自己跑腿查?跑,還是不跑?
委託人李先生的房屋及土地被徵收,為詳細瞭解相關征收政策,於2017年7月向區國土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區國土作出要求李先生親自跑腿兒去相關單位查閲的答覆,但李先生到了相關單位卻吃了閉門羹……
【基本案情:信息公開申請讓自己查?】
因璧城街道某村集體土地徵收項目,李先生位於重慶市璧城街道某村的房屋及土地被列入徵收拆遷範圍。
2017年7月,李先生通過郵寄方式向重慶市璧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公開如下信息: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徵地告知書及徵地報批前程序的證明材料等8項信息。
區國土局於2017年8月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其中對申請用地批准後徵地補償登記材料和徵地費用支付相關憑證等2項內容,要求其到區徵地拆遷辦查閲;對申請公開的徵地紅線圖、勘測定界圖則要求其去區國土局耕保科查閲。
之後李先生去兩機關申請查閲卻吃了閉門羹,未能查閲到上述信息。
李先生認為區國土局的答覆未能完全履行信息公開之法定職責。
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
【辦案經過:公開形式必須合法】
聽了李先生介紹的情況後,經驗豐富的聶榮律師指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區國土局系組織實施徵地拆遷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
為此,李先生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的規定,有權向區國土局申請公開徵地拆遷過程中與其生產、生活等相關的相應的政府信息。
區徵地拆遷辦公室,屬區國土局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受區國土局的委託,負責實施全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等,故徵地拆遷辦既非行政機關,也非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主體,而區國土局才是組織實施拆遷安置補償的法定行政部門,依法應對李先生的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在聶榮律師的指導下,委託人李先生向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並繼續公開相應的政府信息。
庭審過程中,區國土局認為李先生已經到相關單位進行了查閲,相關單位也向原告提供了查閲,故不存在違法行為。
聶榮律師則據理力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6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材料、提供複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規定,區國土局告知內容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李先生為了即時獲取信息,沒有過於追究區國土局的責任,而是直接去相關單位進行了查閲。
但相關單位不給提供,相關人員以涉密為由,不允許李先生拍照和複印,區國土局至今未能提供其所謂“涉密”的相關依據。
故此,區國土局沒有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最終,區法院部分採納了聶榮律師的意見,認為原告李先生的請求成立,判決撤銷被告重慶市璧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於2017年8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並責令其對原告所申請的信息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聶榮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落地很重要,要對其行為負責到底,不能讓老百姓覺得仍然高高在上,遙不可及。
本案中,區國土局的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答覆,但其答覆不能讓當事人獲知其想了解的政府信息,反而要求當事人自行跑路,這本身就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被徵收人要注意在提交申請時明確寫上要求以郵寄方式提供,儘量不自行跑路去進行查閲,這將為後續的維權創造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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