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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即將大修,在明律師怎麼看!

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是繼2016年《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的具體落實動作,標誌着“三權分置”制度創新從政策層面向法律層面的過渡。

農村土地承包法即將大修,在明律師怎麼看!

一旦新法通過,那麼該項制度就有望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正式落地,廣大農民兄弟就能夠享受到新政所帶來的實實在在的利益和好處。

10月31日,一部關乎6億人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

草案帶來哪些利好?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擬入法

草案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作了吸納,從立法的角度上進行了明確。

所謂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

後來,隨着進城務工的農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

受讓人不擁有承包權,而是一種經營權。

這樣,就有了三種權利,即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户的承包權,以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

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國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表示,“‘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 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户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

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同時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

為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實行“三權分置”後,土地可以作為要素要流動起來,集中在農村能人手裏,搞現代農業和規模經營。

這樣,農業產業融合發展就有了基礎,農民收入增加就有了新的制度保證。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這次的修正案草案確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並明確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

為進一步規範對個別農户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適當調整,草案劃定了紅線:

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草案還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有分析指出,今後,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這大大激發了農村土地的金融屬性,讓農民不再只是獲得土地上的單純的農作物收入,同時還能夠獲得土地價值收益。

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發包方、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流轉合同約定,尊重第三方依法依合同取得的權利。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葉興慶説,拿到經營權以後,經過承包户的同意,還可以設置抵押權。

比如規模經營主體,兩三百畝地經營權,通過承包户同意,可以到銀行去抵押,解決資金問題。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户的條件

隨着越來越多的農民進了城,原先的承包地怎麼辦?這個問題最受廣大農民關注。

此次草案也有明確規定,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劉振偉説,鑑於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户的情況也十分複雜,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户的條件。

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配合着正在修訂中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土地產出率大幅提升的條件下,農民在土地徵收中有望獲得更加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也就是説,“三權分置”與徵收補償之間的間接影響和作用,將是不容忽視的。

這些改革舉措也必將引領土地徵收領域向着公平、法治、和諧的道路上不斷邁進,實惠最終是屬於廣大農民兄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