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拆遷怎麼賠償?
一、劃撥土地拆遷怎麼賠償?
1、拆遷劃撥土地若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是需要向被遭受損失的一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拆遷對劃撥土地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麼區別?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區別包括性質不同、取得方式不同、權利義務不同等。
1、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是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是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範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
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區別的。
若是滿足一定的條件,公民、單位是可以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與出讓不同的是,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是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如果遇到政府拆遷,出讓土地的補償費要比劃撥土地的補償費標準高出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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