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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是需要根據被徵收組織的原來的用途來給予補償。根據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依據《土地法》第47條第2款可知: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乘以補償倍數。根據地方是否制定了統一年產值標準,土地補償費的計算公式有以下兩種情形:

1、在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情況下,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方式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所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範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徵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統一年產值標準應設定基準時點。因此,如果被徵地所在市、縣已有徵地統一年產值,那麼結合《土地法》第47條第2款可知:土地補償費=被徵耕地面積×該耕地每單位面積統一年產值標準乘以補償倍數

3、在沒有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情況下,土地補償費的計算地方實踐中通常根據統計年報表計算出徵地前三年該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也可以採取由地方政府根據統計年產量,分區域定出年產量)乘以平均農作物價格得出該耕地被徵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這也是徵地過程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情況,出現這一情況後,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情況,可以走法律處理方式,其中主要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複議裁決、民事訴訟、徵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需要説明的是,政府徵用土地必須有合法項目、合理的徵用手續,一切依照程序走,並且應當給予被徵人合理的補償費用,支付方式限定為先補償,再徵用,確保農户權益,違反該原則的均屬於違法行為。作為被徵人也可以選擇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協議,走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要説明的一點是,關於補償費用方面,這個是沒有具體數額的,因為各個地區有差異,被徵用地所處的位置都有很大的關係,因此國家在這一塊也是由市縣批准徵訂方案,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農村土地,在進行徵收補償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補償標準來進行確定的,通常狀況之下應當是按照土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來進行確定,當時按照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一些補償,比如説地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