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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平方米土地生產經營十多年!突然成“違法建築”了?

3000平方米土地生產經營十多年!突然成“違法建築”了?

最近晏清律師接到這樣一起諮詢:家住河南信陽的許先生2007年與朋友三人合夥租下村裏的3000平方米集體土地用於生產經營,並與出租方簽訂了20年的租賃協議,但前不久,許先生突然接到通知要求搬遷,並且被告知不在限定時間內搬遷,該房屋將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這下許先生慌了神,急忙打電話來所諮詢。

其實像許先生這種案例並不在少數,徵收方假借“違建”名義壓低補償款的手段早已是人盡皆知。一拆遷就往往要查處違章建築,不拆遷好像就沒有違章建築。實踐中,在拆遷的時候,有些拆遷方發現無證房屋就説是違章建築,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組織人員進行強拆。那麼今天晏清律師就來帶大家揭開“違建”的真面目。

違建的認定依據

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築或者違章建築,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鑑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築。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實踐中,違章建築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存在形式: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以上才是真正的違建的認定依據,瞭解了這些,您就能對自己的房屋合法性有一個大致的判斷,不會在掉進拆遷方“以拆違促拆遷”的圈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