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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漲了,拆遷户反倒發愁,領安置房被要求補交2000/平

房價漲了,拆遷户反倒發愁,領安置房被要求補交2000/平

2005年吳先生等人所在村納入城中村改造,大家都選擇了現房安置,簽訂了1:1的補償安置協議。拆房後拆遷辦承諾,兩三年蓋好房子就可以交房了,但直到2019年安置房才建好。吳先生最近接到了交房通知,他高高興興去領房,卻被告知"一平方房屋要補2000元差價"。工作人員給出的理由是"當年安置房的定價太低,現在房價漲了,安置房也要根據市場調整"。

拆遷户進退兩難:不補差價拿不到房,補差價交不上錢

本來要領房的拆遷户被難住了。

有拆遷户抱怨説:"從2005年拆房到2019年交房是不是等了十幾年?沒有補貼我們,還要多收我們錢,這我們接受不了。"

吳先生也反對補差價,他盤算了下,自家被徵收的房屋90平,一平補2000,那就是18萬元。"多交18萬元,那當然生活會產生很大的困難了。我要借錢才能交齊,房子被拆14年後才拿到房,最後還要背一身債。"

拆遷户們要求工作人員拿出漲價的文件,工作人員也拿不出來,還推脱説,是"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吳先生等人表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那我們只能去起訴他們了。"

拆遷户不補差價行嗎?法律上支不支持拆遷户按協議拿房?

補償協議能不能約束徵收方?定好的安置購買價,交房時擅自變更違不違法?村民們又該怎麼辦?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就這幾個問題進行解答。

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因此,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是有效的,對於徵收方當然有約束力。補償協議中也明確了安置房購買單價,徵收方在交房時臨時漲價,顯然屬於單方面擅自變更合同,這是不合法的。

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也明確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對應吳先生等村民的房子是2005年被徵收的,補償定價理應按照徵收評估時點(2005年)的價值確定的,安置房的定價也理應參照這個標準。所以,拆遷辦不能以2019年的房價來要求2005年確定的安置房價值,更不能要求吳先生補交差價。

交房時安置房亂漲價該咋辦?律師遞上三妙招

自己的安置房不能領,還要補差價,換作任何人都會一肚子氣。但總得有個解決辦法,如何既能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安置房又不用補差價呢?

即明拆遷律師給您提供的建議有三條。

一,選擇最直接簡單的方法,就是帶着當初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的複印件(原件千萬別帶上,"丟"了就沒法維權了)和徵收方協商,在黑紙白字面前,這是無法抵賴的。

二,協商不了,咱們就去本級政府舉報,讓政府為咱們做主。

三,咱們還可以聯合起來,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徵收方違約來解決爭議。

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咱們不僅可以要求徵收方按協議交房,還可以就違約帶來的損失,另行提出賠償訴求。

説到這裏,必須提醒大家:咱們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一定不能是空白協議、必須明確安置面積及安置地點、安置房購買價、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並且保留簽字蓋章的協議原件。這樣才能打牢維權的基礎。